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時的難題怎么解決

導讀: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1、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一次性費用,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贈與財產,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那么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時的難題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1、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一次性費用,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贈與財產,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關于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時的難題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1、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2、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贈與財產,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