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區怎么解決催討欠款的難題?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上海地區怎么解決催討欠款的難題?起訴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關系還在存續,債務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在欠款發生時至判決規定的還款日期時對債務利息的承擔,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則依照法律承擔加倍的遲延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那么上海地區怎么解決催討欠款的難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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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生活壓力都很大,許多上班族隨時面臨缺錢的問題,所以與身邊人有經濟往來是很正常的事,一般來說,借錢都需要打借條的,這是最基本的借貸合同,規范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對方不還款的話,可以選擇起訴的方式。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上海地區怎么解決催討欠款的難題?
當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我們都想著努力解決糾紛,但是并不是努力就可以完全解決,這種情況下經常發生的糾紛是借錢不還。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五、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起訴期間還用計算利息嗎?
起訴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關系還在存續,債務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因此,在此期間還要計算利息的。
第一審判決書要自收到起等上訴期(15天)結束后沒有人上訴生效,第二審判決書拿到后立即生效。所以等生效日期到來后才可以向對方要求還款。那么判決生效后,從什么時候計算利息,怎么算?
法院判決書上一般會注明利息計算標準,如果沒注明,即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銀行利率在調整,因此該利息應該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別計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計算。
如果對方未按一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日期給付,那么,對超過該日期以后的利息,你可主張雙倍罰息,這點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時應明確。《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在欠款發生時至判決規定的還款日期時對債務利息的承擔,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則依照法律承擔加倍的遲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若起訴對方,法院判決了對方,對方沒有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性執行。
法院可能會使用以下方式強制性執行: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