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幾年取消繼承權

導讀:
失蹤人被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后的唯一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發生財產代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那么失蹤幾年取消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失蹤人被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后的唯一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發生財產代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關于失蹤幾年取消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失蹤幾年取消繼承權
即便繼承人失蹤了,其繼承權也不會失去的。失蹤人被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后的唯一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發生財產代管。因此,失蹤人并因為失蹤而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房屋繼承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比如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第1-4項,是必備的材料)
5、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6、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7、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