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幾年失去繼承權

導讀:
而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所以從產生繼續糾紛后,超過3年不起訴的,就喪失繼承權。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那么遺產幾年失去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所以從產生繼續糾紛后,超過3年不起訴的,就喪失繼承權。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關于遺產幾年失去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產幾年失去繼承權
遺產繼承多少年失去繼承權,其中指的是繼承人主張權利的時效限制。而向法院起訴的時效是3年,所以從產生繼續糾紛后,超過3年不起訴的,就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放棄繼承權后反悔,可以要求繼承嗎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
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后,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么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并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
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