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繼承權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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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繼承權有哪些情況
一、取消繼承權有兩種情況:一是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chǎn)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被取消,這是由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的,也是法律給予被繼承人的權利;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chǎn)的權利。這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主觀行為造成的。
二、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chǎn)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經(jīng)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三、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chǎn)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fā)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fā)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四、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五、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