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小馬出租房產B所得的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小馬、小謝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馬出租房產B所得的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小馬、小謝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證處工作人員認為,小馬用出售房產A的款項購買了房產B,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了轉化的情形,不影響其個人財產的性質認定。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此,不能僅看購房行為的發生時間,還應該考慮購房的資金來源,以此來認定財產性質。
那么小馬出售房產A所得的增值部分及出租房產B所得的租金如何認定呢?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夫妻倆,收益一般包括生產經營性收益、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雖然均屬于收益,但在認定財產性質時卻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根據第5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小馬將房產A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因此,該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小馬的個人財產。小馬出租房產B所得的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小馬、小謝明確了上述財產的歸屬。當然,小馬、小謝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