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

導讀:
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案情打印的遺囑引發糾紛徐老漢夫婦有兩子一女兩個兒子成人后徐老漢相繼為他們蓋了房子并按農村習俗“分家”另過。案情結果法院認定打印的遺囑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因為沒有其妻子劉某的簽名徐老漢對爭議房屋僅有二分之一產權遺囑中處分劉某財產部分內容無效。該遺囑系打印件但該打印件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的應認定該遺囑系代書遺囑。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那么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案情打印的遺囑引發糾紛徐老漢夫婦有兩子一女兩個兒子成人后徐老漢相繼為他們蓋了房子并按農村習俗“分家”另過。案情結果法院認定打印的遺囑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因為沒有其妻子劉某的簽名徐老漢對爭議房屋僅有二分之一產權遺囑中處分劉某財產部分內容無效。該遺囑系打印件但該打印件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的應認定該遺囑系代書遺囑。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關于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印的遺囑可以生效嗎
案情打印的遺囑引發糾紛
徐老漢夫婦有兩子一女兩個兒子成人后徐老漢相繼為他們蓋了房子并按農村習俗“分家”另過。后徐老漢女兒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漢立下一份遺囑“因女兒經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決定把居住的老樓房全部贈與女兒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該遺囑上沒有徐老漢妻子的簽名。2007年徐老漢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漢又立下一份遺囑決定將居住的老樓房分三份給自己的兩子一女。該遺囑為電腦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漢和其子女的簽字。
徐老漢去世后徐老漢的小兒子將爭議房屋以13.8萬元的價格賣與他人。徐老漢的大兒子認為按照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其本人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其中的4.6萬元遺產。在訴訟中徐老漢的女兒同意把自己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徐老漢的小兒子所有。
案情結果法院認定打印的遺囑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因為沒有其妻子劉某的簽名徐老漢對爭議房屋僅有二分之一產權遺囑中處分劉某財產部分內容無效。2007年的遺囑草稿原告、被告均無法提供雙方對草稿系誰書寫陳述不一。該遺囑系打印件但該打印件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的應認定該遺囑系代書遺囑。因該遺囑無見證人及代書人簽名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因此在徐老漢妻子劉某去世后徐老漢與二子一女各繼承該房屋1/8的份額徐老漢對該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繼承的份額按照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應由其女兒全部繼承。其女兒又轉讓給徐老漢的二兒子故原告徐老漢的大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1/8的份額被告徐老漢的二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7/8的份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電腦技術應用的廣泛使用電腦打印、儲存文字越來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遺囑形式無法與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相對應所以對打印遺囑的性質審判過程中爭議非常大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自書遺囑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
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
如果緊扣字意打印遺囑確實無法歸入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因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書人“親筆書寫”。這是科學給法律出的一個難題在當初制定民法典的時候立法者也許沒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電腦能如此普及并廣泛使用到各個領域。
實際上理論界與實務界已經注意到了民法典中關于遺囑形式要件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還不僅僅是電腦打印引起的。據相關統計顯示在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有60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而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
從某種意義上說對遺囑形式要件過于嚴苛不利于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實現。所以無論從我國的現實需要出發還是世界立法的潮流來看都應當規定對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一些業界人士認為不應僅因為形式上的欠缺而影響其效力。
所以對打印遺囑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應當結合被繼承人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遺囑形成過程等方面的證據來綜合予以認定。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打印遺囑是立遺囑人親自操作計算機打印的應認定為“自書遺囑”。因為“親筆書寫”在電腦時代應理解為既包括用筆書寫也包括使用電腦打印兩者之間僅僅是書寫工具不同而已立遺囑人“親自”操作才是自書遺囑的實質所在。
但是由于打印遺囑與代書遺囑一樣存在較易被偽造的弊端因此對打印遺囑真實性的證據標準應較自書遺囑為高。如果無充分證據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
按照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2007年徐老漢所立打印遺囑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又無見證人及代書人簽名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鑒于當前法律服務市場的發達與打印文件的普遍適用為了方便訂立遺囑避免打印遺囑可能造成的爭議可以參照國外的相關規定比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在書寫或記錄遺囑時可以使用電子計算機、打印機等技術手段或借鑒英美法系關于經見證遺囑的規定增設“證人遺囑”的規定對民法典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