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

導讀:
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日本民法典第915條也要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人知悉其享有繼承權開始起三個月內作出但如果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則從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相比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均沒有規定放棄時間受遺贈權對放棄時間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在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贈予。那么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日本民法典第915條也要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人知悉其享有繼承權開始起三個月內作出但如果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則從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相比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均沒有規定放棄時間受遺贈權對放棄時間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在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贈予。關于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繼承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如何理解“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為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這一觀點是比較正確的持此觀點者有法條依據也可由學理所得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在繼承開始時生效。在繼承的情形下依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遺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發生了轉移。故繼承中的物權變動只能是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另外還有一種理解認為繼承權的放棄等同于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這種觀點是有待商榷的其認為繼承權的實現依賴于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而規定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見繼承的發生的條件不是繼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條件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
第二、關于放棄繼承的時間限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里繼承人是否可以隨時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繼承權其放棄繼承的最后期限應當如何確定呢?從法條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遺產沒有處理完畢繼承人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放棄繼承。這種沒有規定具體時間的放棄的意思表示在實踐中不容易操作而且會導致繼承分配的不穩定性。縱觀各國的相關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949條規定“拋棄繼承自繼承人知悉繼承財產之歸屬于自己取得繼承權之原因時起算。以身后處分指定繼承者自遺囑開始時起算6個星期內為之。”日本民法典第915條也要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人知悉其享有繼承權開始起三個月內作出但如果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則從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時起算。相比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均沒有規定放棄時間受遺贈權對放棄時間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在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