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質押權人?

導讀:
則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押權人。從上述文章中我們了解到什么是質押權人,就是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押權人直接占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那么什么是質押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則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押權人。從上述文章中我們了解到什么是質押權人,就是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押權人直接占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關于什么是質押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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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
首先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則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押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因此我們的質押權人又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二、動產質押權人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權利質押權人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權利證書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權利證書所代表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權利證書兌現成價款,并就該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從上述文章中我們了解到什么是質押權人,就是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押權人直接占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還有什么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詢律師365的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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