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第三人可以進行嗎?

導讀:
同時金融機構受理存單核押后必須登記備案,對該筆存款止付,保證債權人的質押不落空。那么存單質押第三人可以進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金融機構受理存單核押后必須登記備案,對該筆存款止付,保證債權人的質押不落空。關于存單質押第三人可以進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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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1、質押的涵義
依據《擔保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動產或者權利憑證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優先受償。
2、存單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機構,以下同)在存單協議書上進行確認,這在金融業務上稱為核押。經過核押的存單,被認為是具有完全權利內容的權利憑證。因此,存單無論有何種情形,都可成為質押的標的,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承擔兌付存單記載款項的責任。同時金融機構受理存單核押后必須登記備案,對該筆存款止付,保證債權人的質押不落空。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在確認止付回執上加蓋郵政儲蓄所的公章,無論內部是否經過了審批程序,郵政企業對外都得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得以沒有履行內部規定的審批程序而對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
存單質押在質押活動中運用得比較廣泛,實踐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單進行質押貸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單質押貸款的也不鮮見,這樣做與《擔保法》六十三條并不相違背。質押關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質人(存單所有人)與質權人(貸款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并將質物轉給質權人占有。
郵政企業必須加強對質押貸款存單核押(確認)管理。在接受核押(確認)時,應當認真與底賬核對,核對的內容包括:
(1)存單所載的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金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準確;
(2)借款人提供的密碼是否一致;
(3)經過確認存單內容真實,在確認書回執上由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的公章。核押(確認)后應當立即對該筆存款止付,并登記備案;質押期間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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