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

導讀:
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那么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關于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此處,《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確定的“物保優于債保”的規定進行了修正。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見,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范圍內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于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
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何種情況時,保證責任減免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