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拒絕受領權探析

導讀:
拒絕受領權,并非一項獨立的實質性的權利,而是附屬于債權的技術性的權利,是隨著債權的發生而發生,只不過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現出來,僅于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時,拒絕受領權才凸顯出來。筆者以為,拒絕受領權可以被認定為一種抗辯權,歸入抗辯權中的一時的抗辯權。拒絕受領權的行使,對于債務人的影響重大,需規范其界限。那么債權人拒絕受領權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絕受領權,并非一項獨立的實質性的權利,而是附屬于債權的技術性的權利,是隨著債權的發生而發生,只不過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現出來,僅于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時,拒絕受領權才凸顯出來。筆者以為,拒絕受領權可以被認定為一種抗辯權,歸入抗辯權中的一時的抗辯權。拒絕受領權的行使,對于債務人的影響重大,需規范其界限。關于債權人拒絕受領權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受領的內涵: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
受領,可有不同的理解,對此應當注意區別。首先,受領可以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事實行為或者事實狀態,這是普通意義上的理解。比如,債務人送貨上門,債權人將貨物收下。其次,從法律上講,受領應當是特指認可債務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發生清償的法律后果,使債務人的債務最終歸于消滅。為了區分這兩種受領,前者可以稱為事實上的受領,后者則可以稱為法律上的受領。
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并非意味著債權人方面有兩次受領,而是指僅有一個受領的實然狀態(事實),這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其是否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則需要具體分析(對事實的法律評價)。符合債務本旨,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場合,該受領進展為法律上的受領,否則,便只停留于事實上的受領階段。
事實上的受領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才真正達到受領所要追求的目的。這種轉化需要經過債權人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后,才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比如購書一冊,后經發現新書缺頁,買書人主張退換,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尚未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的表現。
二、拒絕受領權的性質
拒絕受領權,以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受領為前提,故不需要債權人受領場合,比如約定不于深夜彈奏鋼琴場合,并不發生拒絕受領權問題。
拒絕受領權,并非一項獨立的實質性的權利,而是附屬于債權的技術性的權利,是隨著債權的發生而發生,只不過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現出來,僅于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時,拒絕受領權才凸顯出來。拒絕受領權的目的是保障債權目的的圓滿實現,因而,拒絕受領權本身不能單獨地作為轉讓的標的,只是隨債權的轉讓而當然地轉讓。
拒絕受領權,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關系變更或者消滅,只不過是使債務人的履行合同債務的事實處于停頓狀態,因而,不屬于形成權。筆者以為,拒絕受領權可以被認定為一種抗辯權,歸入抗辯權中的一時的抗辯權。
三、拒絕受領權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