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的受領遲延有怎樣的法律后果?

導讀:
所謂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提出的給付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沒有按照約定給予協助,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人解除合同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債權人遲延后,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法律后果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并不消滅。那么債務糾紛中的受領遲延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提出的給付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沒有按照約定給予協助,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人解除合同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債權人遲延后,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法律后果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并不消滅。關于債務糾紛中的受領遲延有怎樣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提出的給付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沒有按照約定給予協助,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權人受領遲延應承擔如下責任:因債權人受領遲延使債務人增加的履行費用(包括保管標的物的必要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在受領遲延期間,如是貨幣之債,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向提存機關進行提存以消滅債務,提存費用也由債權人負擔;在受領遲延期間,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也應當由債權人承擔。
1、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在沒有債權人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應依債的內容履行債務,原則上對輕過失也應負責。而在債權人遲延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
2、債務人可自行消滅債務。債權人遲延后,債的標的物為動產的,債務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3、債務人解除合同。債務人解除合同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我國《合同法》第259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4、停止支付利息。債權人遲延后,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
5、縮小孳息返還范圍。依照債的內容,債務人有收取由標的物所生的孳息的義務,并負有將其返還債權人的義務。在債權人遲延后,債務人僅須返還已經收取的孳息,對標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的義務;對已經收取的孳息,就其減少或者滅失,僅在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時負責。
6、債務人有權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債權人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
7、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法律后果
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并不消滅。但債務人的責任則因此減輕。
1、在受領遲延期間,債的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債務人僅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責任。如毀損滅失的原因為不可抗力、事變或債務人的輕過失,債務人不負責任。
2、債務人對金錢之債無須支付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的利息。
3、在標的物有孳息時,債務人只須就自己已取得者向債權人返還,未收取或其減少、滅失時,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4、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補償其履行或保管標的物的費用。
5、債務人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存債的標的物,消滅自己的履行義務。另外,如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債權人有受領義務的,債務人還有權請求債權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