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導讀:
我國新《公司法》在眾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仍懸而未決。對此問題,學界普遍認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董事應與公司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新《公司法》在眾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仍懸而未決。對此問題,學界普遍認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董事應與公司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新《公司法》在眾多制度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仍懸而未決。對此問題,學界普遍認為在董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董事應與公司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新《公司法》僅對董事對公司和股東的責任做了明文規定,對董事對債權人責任則只字未提。我們認為學界觀點未被采納的主要原因在于:擔憂若引入董事對債權人責任制度,一旦運用失當,極可能會導致董事責任承擔的盲目擴大,進而束縛董事手腳,使其變得謹小慎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甚至干脆拒絕成為公司董事,而這些將最終致使公司活力窒息。立法的這種謹慎態度為我們進一步思考董事對債權人責任制度留下了空間。
一、 董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必要性:基礎間接關系在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化
傳統公司法在董事對債權人責任承擔問題上是持否定態度的,其立論依據一是董事僅與公司之間存在直接關系,各國均承認這是一種具有法律強制性的信賴關系,董事也因此對公司承擔信義義務,違反此信義義務必須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也已經為各國立法所明確規定。但是董事與債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強有力的直接的法律關系,故債權人也就不能向董事主張直接責任。二是董事常常不具有足夠的財產承擔責任,若由其負責,將使第三人的損失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公司一般都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由公司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更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上理由雖有一定道理,但若據此全盤否定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尚顯立基不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