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財務風險的控制與防范

導讀:
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存在著非均衡性,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當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進入公司,債權人就失去了對資金的直接控制,因為債權人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這種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債權人財務風險的控制與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存在著非均衡性,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當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進入公司,債權人就失去了對資金的直接控制,因為債權人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這種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關于債權人財務風險的控制與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企業與債權人的委托代理關系
當企業從債權人借入資金后,兩者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種關系通常表現為債權人(委托人)與管理者(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債權人委托企業的管理者管理其投入企業的資金,在保證資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到期償還本金并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存在著非均衡性,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委托人(債權人)的目標是到期收回本金,并獲得約定的利息收入,強調的是貸款的安全性,而代理人(借款企業)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擴大經營,強調的是資金的收益性。當借款合同一旦成為事實,資金進入公司,債權人就失去了對資金的直接控制,因為債權人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由于雙方存在著潛在的利益沖突,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防止企業管理者做出有損債權人利益的經營、財務決策,通常在貸款合同中規定一些限制性契約條款,對借款方做出一些限制,從而實施間接的控制。這些限制性條款通常包括:規定資金的用途;規定公司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限制舉借其他債務;限制現金支出,如現金股利與股票回購、資本性支出等。
二、債權人財務風險的表現形式
雖然債權人通過貸款合同及契約條款來對借款方實施間接控制,以維護自身權益,但這并不表示企業會嚴格執行合同條款的規定。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債權人不能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等各方面的詳細信息,而代理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收益、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未來發展前景、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借款資金的使用等各方面有著絕對的信息優勢,致使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方面的優勢,從其自身利益出發開展經營活動,這樣就有可能做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使債權人遭受損失。主要表現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