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哪幾方面?

導讀: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償還,償還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哪幾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償還,償還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哪幾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哪幾方面?
1、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婚姻雙方均受此約定的約束。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撤銷,且變更、撤銷同樣需要以書面形式作出。
2、對外效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時才具有對外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財產約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為由拒絕償還。
3、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關于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4、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處第三人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則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而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償還,償還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