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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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包括哪些一、工資、獎金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項的完整表述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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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那么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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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了婚前財產和債務,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程度也會影響婚后財產的分割,根據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分割要根據一系列因素來進行判斷,包括婚前財產、債務、貢獻程度以及婚姻期間的生活費用等,在婚后財產分割中,夫妻雙方的債務也需要考慮,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程度,并根據這一程度來分割財產,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制定好婚后財產分割的協議書,并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以便在分割時減少糾紛,婚姻是兩個人的承諾和約定,而婚后財產分割涉及到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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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合前述規定,可得出如下結論: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或者離婚后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3.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有。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分別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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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我國婚姻法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那么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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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那么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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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包括哪些內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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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一些什么范圍對于“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榮譽獲得者因此所獲得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多少年,個人財產一直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會進行轉化。那么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一些什么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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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雙方就撫養費進行協商時,對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等問題,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沒有強制性要求。那么民法典中夫妻離婚子女撫養弗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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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平即是不承認特權,不承認特殊地位,不準許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時一方當事人借機謀取不公平的利益。遵循這一原則以防止夫妻財產約定中的顯示公平和不公平,在我國的婚姻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在夫妻財產內容約定的中適用公平原則,更應當著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著重保護妻的財產權益,在約定選擇夫妻財產所有關系形式時,要特別注意歧視,侵害婦女財產利益的夫妻財產制,女方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社會也有這種責任,因此在我國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后,這種約定的不公平現象更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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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夫妻相互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案件時,可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那么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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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一般而言,夫妻間個人財產的分割只有在涉及婚前財產公證、離婚分割財產時,才有區分的必要。那么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包括哪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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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的孳息、收益等。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股票出售所得等。應當注意,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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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此外,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采取財產約定制,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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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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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夫妻結婚后沒有夫妻生活,可以撤銷婚姻嗎?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如何才能多分財產? 首先,想要分的更多財產,在離婚之前就要調查清楚對方名下的財產有哪些財產以及對方是否轉移財產,都查出來,擴大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這是多分財產的前提; 其次,如果可以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就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再次,如果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第三者重婚等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 最后,如果你在婚姻存續過程中,照顧老人、孩子比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補償。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