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債務人代為清償應該滿足什么條件以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在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那么為債務人代為清償應該滿足什么條件以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在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關于為債務人代為清償應該滿足什么條件以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來考察都有注意的地方。接下來由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代為清償適用什么條件
1、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
2、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4、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二、代為清償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1、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此時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債權人,否則債務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對此,債務人也可主張。
2、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三、代為清償此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代為清償的第三人有權指定清償的抵充。
2、如果僅為一部分的清償代位,則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擔保權的位序,應后于債權人剩余部分債權的擔保權。
3、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法定清償代位,第三人取代債權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規定,故債權人對于第三人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任意清償代位,第三人取代債權人的地位無論是由于債務人抑或債權人的同意,都是為保證第三人求償權得以實現,根本不可視同買賣,故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也無瑕疵擔保責任可言。
4、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僅為一部清償代位,第三人可請求于債權證書中記入代位。我國目前可由第三人請求在負債字據上附記代位或請求給予代位的確認證書(或確認字據)。
5、對于選擇債務,在符合公平原則的情況下,第三人有選擇權。如果第三人系依債權人的委托而代為清償時,對于債權人可依委托合同約定請求費用的償還或報酬的支付。
6、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處理,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在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若怠于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應負賠償損失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得和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消。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不發生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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