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導讀:
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由于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享有求償權與代位權,為請求權的并存,因其中一權利的行使而得到滿足時,其他權利即歸于消滅。那么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由于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享有求償權與代位權,為請求權的并存,因其中一權利的行使而得到滿足時,其他權利即歸于消滅。關于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為清償要滿足什么條件,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系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于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系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范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的效力表現在
1、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由于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2、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如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3、對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范,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張。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享有求償權與代位權,為請求權的并存,因其中一權利的行使而得到滿足時,其他權利即歸于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