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管控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導讀:
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里面,第一個就是不可抗力。(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據此,如果權利人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由于治療或者被隔離等情形,對其行使權利造成障礙,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可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綜上,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本次新冠疫情影響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通常,在原告起訴階段,原告無須主動提交訴訟時效并未經過的證據。那么因疫情管控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里面,第一個就是不可抗力。(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據此,如果權利人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由于治療或者被隔離等情形,對其行使權利造成障礙,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可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綜上,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本次新冠疫情影響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通常,在原告起訴階段,原告無須主動提交訴訟時效并未經過的證據。關于因疫情管控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疫情的影響,很多工作都無法開展,在合同以及訴訟等民事法律中,訴訟時效、合同履行期間等可能因此發生重大變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者訴訟時效中止等,那么我國對于這類問題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里面,第一個就是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總則》180條和《合同法》117條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新冠肺炎疫情顯然滿足不能預測、不能避免這兩個要求,在合同糾紛中,只有因為疫情或政府因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不能克服)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在2020年2月10日也明確了此次疫情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可抗力。也強調了不能履行合同。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據此,如果權利人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由于治療或者被隔離等情形,對其行使權利造成障礙,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可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綜上,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本次新冠疫情影響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存在不可抗力,也即發生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由于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影響不能行使請求權;
第三,行使請求權的障礙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
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相應障礙應當發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本次疫情發生至結束依舊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之前的,則此次疫情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另外,對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應當根據個案來認定,就本次疫情而言,由于各地疫情蔓延情況不一樣、各地采取措施不一樣、糾紛性質也不一樣,疫情對當事人行使權利是否造成妨礙、造成妨礙的起始時間及持續時間需要根據舉證進行綜合考慮。
第四,權利人應當就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行使請求權承擔舉證責任。通常,在原告起訴階段,原告無須主動提交訴訟時效并未經過的證據。但在訴訟對抗中,被告如果提出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原告應提交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舉證,向法院證明訴訟時效并未經過。就證明訴訟時效中止而言,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病例、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隔離觀察證明、政府公告、新聞報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