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期限有多長呢

導讀:
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那么房屋抵押登記期限有多長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關于房屋抵押登記期限有多長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子是有價值的東西,因為很多人可以用房地產作為抵押來獲得貸款,能夠發放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會選擇房地產作為抵押,那么房屋抵押登記的期限是多久呢?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房屋抵押登記期限有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二、房屋抵押權的期限
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指行使該權始于何時,終于何日。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后的抵押權的行使
《擔保法》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的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2年內行使。否則,盡管債權并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當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止時,其抵押權的勝訴權也相應中斷、中止,即重新計算或延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抵押權的勝訴權將隨主合同之債罹于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而永久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