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導讀:
隨著經濟的發展,委托他人辦理的合同越來越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受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委托書,那么委托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呢?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那么委托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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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委托他人辦理的合同越來越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受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委托書,那么委托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委托合同糾紛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委托合同包括當事人條款、委托處置的事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報酬、完成委托事項的質量要求、完成委托事項的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其他條款等條款,簽訂委托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能把委托合同與代理相混淆,否則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
針對此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
2、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
3、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三)《合同法》第401條規定了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對于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
(四)法院在處理委托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時分兩種情況進行:
1、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托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質;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受托人與其處理的委托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系,使得處理該委托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托人自由終止委托,將會導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于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