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損失賠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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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權起源于賠償來源,適用于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第三人索賠,也可以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代位追償原則
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采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2)重復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
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險期間
同一保險危險
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2、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
(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是以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
(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后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