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下列抵押物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1、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的限制條件如下:1、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那么哪些財產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下列抵押物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1、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的限制條件如下:1、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關于哪些財產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下列抵押物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
1、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2、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3、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5、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的限制條件如下:
1、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在實現抵押權時,則允許當事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來清償債務,這時債務人的不利地位已經解除,能夠堅持擔保法規定的多退少補的原則,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3、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該合同應當被確認無效。在訂立抵押擔保合同時,債務人往往處于經濟困難、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
4、當抵押的財產價值高于所擔保的債權時,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就歸抵押權人所有,債權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價值高于債權的部分,違反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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