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債的擔保法律效力如何

導讀:
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就債權人來說,應承擔的主要義務:一是及時督促主債務人履行義務;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還擔保物或有關權利證書的義務。通過設立債的擔保,債務人不但如愿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那么債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債的擔保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就債權人來說,應承擔的主要義務:一是及時督促主債務人履行義務;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還擔保物或有關權利證書的義務。通過設立債的擔保,債務人不但如愿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關于債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債的擔保法律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的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債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種:
1、保證:是指第三人(保證人)與債權人(被保證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2、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保證方式。
3、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的保證方式。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當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并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二、債的擔保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的擔保的效力是指擔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當擔保一經成立,即在擔保人和主債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擔保當事人的權利
擔保當事人的權利主要包括:請求權、抗辯權、追償權、免責權、占有權、支配權、優先受償權、轉質權、使用收益權等。
2、擔保當事人的義務
(1)債權人的義務。就債權人來說,應承擔的主要義務:一是及時督促主債務人履行義務;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還擔保物或有關權利證書的義務。
(2)擔保人的義務。就擔保人來說,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代為清償債務的義務;及時轉移擔保物或有關權利證書給債權人的義務。
債的擔保有以上的法律效力,在此法律效力之下,雙方的權利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債的擔保的五種方式,則是給了約定雙方以更多的選擇余地,可以更好更合理的促成合約的達成!但是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這些都應該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通過設立債的擔保,債務人不但如愿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這樣債務人既得到了貸款,也發揮了該擔保物的最大效用,雖然這一方式很好,但卻不是所有人都知道債的擔保的方式有哪些通過以上內容,應該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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