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有哪些作用?

導讀:
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②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那么擔保物權的有哪些作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②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關于擔保物權的有哪些作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物權,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具有三個屬性:①從屬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一、從屬性
①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②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須注意:此時,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③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擔保責任(《物權法》第172條)。
④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物權法》第177條)。須注意: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二、物上代位性
根據《物權法》第174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不可分性
①擔保物部分滅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擔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個部分仍各擔保全部債權。
②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先受償權。
③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值增加的,抵押人、質押人無權請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的價值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質押人的原因減少的,擔保人無義務提供補充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