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導讀:
離婚冷靜期的最新資訊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離婚冷靜期的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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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