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

導讀:
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了9個月。如前所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原告精神狀態存在問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因此相關處分行為無效該車仍應屬于原告所有。為此原告報了警派出所對此進行了處理。那么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了9個月。如前所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原告精神狀態存在問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因此相關處分行為無效該車仍應屬于原告所有。為此原告報了警派出所對此進行了處理。關于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雙方財產重新進行分割的辦法及其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了9個月。
雙方應該重新分割的財產包括以下幾項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投資的xx有限公司經營所得。期間2012年8月3日被告對公司增資1005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規定夫妻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錄音中被告也承認其每年可從公司收益30萬元則原告應得部分為30萬元9/12/21125萬元(最終以查實的為準)且該部分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涉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為某房產償還房貸及相應增值部分(2000元/月9個月10萬)/259萬元(最終以評估的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規定夫妻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條第款(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方進行補償。上述房產在離婚協議書中雖有涉及但雙方并未就共同還貸部分與增值部分的歸屬進行約定應依法進行分割。
3牌號為XX汽車輛估價7萬元。該車系被告婚前贈與原告的且該車已過戶到原告名下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撤銷此項贈與。如前所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原告精神狀態存在問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因此相關處分行為無效該車仍應屬于原告所有。該車現由被告實際控制應該由被告補償相應數額的款項給原告。
4訂婚首飾13萬元。該首飾系被告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原告的原告也和被告結為了夫妻現上述首飾卻為被告拿走因此被告應該將其歸還原告。
5禮金11610666萬元。為結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禮金11萬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退回6萬給被告另外被告家人還給了原告16萬元(有錄音為證)。上述款項均應視為被告對原告的贈與既然原告已經和被告結婚被告就無權主張退回。但該部分款項婚后由被告掌握被告應無條件退還原告。
62013年3月1日擅自從原告賬戶轉款1047萬元。離婚后經雙方協商考慮到原告的精神狀況以及就業生活諸方面的難處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轉入20萬元到原告賬戶該款系被告對原告的贈與。后經過段時間的相處因感覺被告表現較前有很大改觀遂于2013年2月16日應被告的要求轉給被告5萬元急用。但2013年3月1日被告卻采取暴力手段搶走原告的銀行卡并擅自從卡上轉走1047萬導致原告卡上只剩下4536元錢。為此原告報了警派出所對此進行了處理。因此對于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轉走的1047萬元被告應該歸還原告。
7身體及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乃至離婚后被告多次對原告進行毆打(派出所詢問筆錄圖片錄音等均可以證明)給原告造成身體傷害與精神痛苦被告應依法對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生活補償25萬元。因被告主要原因導致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精神出現問題至今仍無法像正常人樣出去工作目前生活較為困難被告負有定的扶助義務。
綜上因為原告精神狀態問題雙方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分割部分應歸于無效雙方應該對共同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并且鑒于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害被告也應該給以相應的補償與賠償懇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予以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XX代理人)
XXX律師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