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定

導讀: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那么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關于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合同的期限法律如何規定
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保證合同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嗎
債務人不還錢,債權人可要求擔保人償還
債權人在借錢給債務人時,要求提供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還錢時,能向擔保人追償,要求擔保人代為償還,所以債務人不還錢,當然可以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但擔保方式有兩種,一是連帶擔保,二是一般擔保,不同的擔保方式,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償措施。
1、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對擔保方式無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可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起,在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可以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若債權人未在擔保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的,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因此,建議盡早起訴維權索償為上策。
2、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只有在盡最大可能向債務人追償未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即經起訴至法院審判且經強制執行依然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在約定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債權人該在何時要求擔保人償還
一般情況下,只要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不還錢的,債權人就立即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的,但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選擇最合適的時間要求擔保認還本付息。
1、擔保合同約定了擔保期間的,應遵從合同約定,但擔保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例如甲借錢給乙,在借款合同中約定2017年10月20日還清借款,丙給乙作了擔保,約定擔保時間到2016年8月止,這是擔保期間顯然早于還款時間,可視為雙方未約定擔保期間,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償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該日起六合月內,要求丙還本付息。
2、若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如同是上述例子,但丙給乙作保時,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乙還清本息時止的,視為雙方約定不明,若乙在2017年10月20日仍未清償欠款的,甲就可以在該日起兩年內,要求丙還本付息。
3、當擔保方式是連帶擔保,且擔保合同又未約定擔保期間,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人責任。
4、當擔保方式為一般擔保的,且擔保合同未約定擔保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