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導讀:
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那么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關于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處理;
2、但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得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
3、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規定的保證期間處理,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的定義及分類
1、保證的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有效期間。它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因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
2、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