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起訴誰

導讀:
債務人死亡起訴誰一、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而遺產(chǎn)是債務人全部財產(chǎn)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chǎn)作為無主財產(chǎn)處理后,由債權人另行起訴。那么債務人死亡起訴誰。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起訴誰一、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而遺產(chǎn)是債務人全部財產(chǎn)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chǎn)作為無主財產(chǎn)處理后,由債權人另行起訴。關于債務人死亡起訴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起訴誰
一、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shù)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按照上述規(guī)定,繼承人承認繼承,并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于遺產(chǎn)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chǎn)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shù)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chǎn)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chǎn)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chǎn)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chǎn)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jù),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后,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chǎn)一批。甲死后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二、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不能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問題。
在債權人起訴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一般只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債權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遺產(chǎn)處理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遺產(chǎn)處理前是否放棄繼承,還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因而在遺產(chǎn)實際處理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仍存在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據(jù)此,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chǎn)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三、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xù)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xù)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xù)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chǎn),則繼續(xù)進行審理實體。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chǎn),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xù)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chǎn)償還債務。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chǎn)作為無主財產(chǎn)處理后,由債權人另行起訴。如果遺產(chǎn)作為無主財產(chǎn)后,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chǎn)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chǎn)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chǎn)來清償。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xiàn)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xù)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chǎn),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xù)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chǎn),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