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該起訴誰

導讀: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那么債務人死亡后該起訴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關于債務人死亡后該起訴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后該起訴誰
債務人死亡留有遺產,是可以起訴其繼承人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應重點審查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適格的是否都參加了訴訟。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四個必備的實質要件之一,原告起訴,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明確指出告誰,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發生爭議。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發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