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可不可以起訴擔保人

導讀:
債務人死亡可不可以起訴擔保人債務人死亡能起訴擔保人。該案雙方當事人對保證責任屬于約定不明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可以得出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債務人死亡可不可以起訴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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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可不可以起訴擔保人
債務人死亡能起訴擔保人。
《民法通則》第89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這一規定,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協議,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保證人是被保證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債務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又同主合同的債權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是保證合同的債務人;
2、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
3、保證的責任范圍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證人債務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相對于主債務、主合同而言,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關于擔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種從合同,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但是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就此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