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的作用是什么

導讀:
因由于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會導致一定的損失,故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其在與防止訴訟權利濫用和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那么財產保全擔保的作用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由于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會導致一定的損失,故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其在與防止訴訟權利濫用和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關于財產保全擔保的作用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財產保全擔保的作用是什么
財產保全擔保指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因由于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會導致一定的損失,故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其在與防止訴訟權利濫用和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的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