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期間,訴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什么呢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婚姻糾紛期間,如果夫或妻一方有可能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最好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那么婚姻糾紛期間,訴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我們建議:在婚姻糾紛期間,如果夫或妻一方有可能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最好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關于婚姻糾紛期間,訴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什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在工作當中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家庭當中的某一方向我們求助,雖然夫妻在婚后共同購買了房產,但是房產證去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財產權利所有人以登記為準,所以在全國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當中,如果在婚姻糾紛期間一方瞞著配偶偷偷的將房產轉讓交易,在行政手續上是沒有障礙的,完全可以實現。而對于不知情的配偶這一方,就會面臨很糟糕,很被動的狀況。常常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才知道家中的房產已經被轉讓給第三人了。這是很多當事人的一種擔憂,所以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期間,如果能通過訴前財產保全將對方的動產和不動產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凍結,可能就在相當的程度上保護了弱勢一方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