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嗎

導讀:
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嗎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企業破產法中,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仍然屬于債務人的財產。但因為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設定抵押,所以,在進行破產分配時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對該財產行使抵押權,以獲得優先受償。當然屬于破產債務人的財產,只是這種財產設定了擔保,但仍然屬于債務人財產;不過,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那么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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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嗎
債務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企業破產法中,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仍然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但因為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設定抵押,所以,在進行破產分配時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對該財產行使抵押權,以獲得優先受償。即該抵押的財產不再屬于破產財產,抵押權人不需要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程序,而直接優先獲得清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當然屬于破產債務人的財產,只是這種財產設定了擔保,但仍然屬于債務人財產;不過,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附:《破產法》條款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規定財產的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對財產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亦不能產生。但根據《擔保法解釋》第59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張某的父親提供的房產抵押,屬于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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