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權轉讓通知是如何理解的

導讀:
對債權轉讓通知是如何理解的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民法典并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那么對債權轉讓通知是如何理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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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轉讓通知是如何理解的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民法典并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民法典規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第四,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