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

導讀:
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那么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關于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申報有什么特別規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2.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
4.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此而免除。保證債務已經到期的,債權人可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
5.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7.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