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導讀: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撤銷權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分別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如下所述:(一)客觀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因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到債券期限屆滿時,將無法補救。那么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撤銷權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分別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如下所述:(一)客觀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因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到債券期限屆滿時,將無法補救。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具體而言,應包括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2、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占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行為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或利益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為就追回之財產,債權人有優先取償之權利。
撤銷權行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分別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如下所述:
(一)客觀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
(1)能夠成為債權人撤銷權標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為,并且該法律行為應該是有效的法律行為,相反對于債務人所為之事實或者無效的民事行為,則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因為前者無從撤銷,而后者無須撤銷。
(2)作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法律行為,可以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單方法律行為;可以是無償法律行為,也可以是有償法律行為;同時,作為債權人撤銷權標的的法律行為,并不限于上述債權行為,對于物權行為也可以撤銷,例如,債務人在無資力狀態下,仍在其財產上為個別債權人或者他人設立抵押權,以致影響債權的平等受償或者實現,債權人可以對此抵押權設定行為行使撤銷權。
(3)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標的的行為不限于法律行為,能夠發生法律上效果的適法行為,也包括在內:
1、準法律為(例如催告,承認之意思通知行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觀念通知行為)(2)視同為一定法律行為之不作為。(3)訴訟行為同時為法律行為者,例如訴訟上之和解、抵銷。純訴訟行為,例如債務人之自認、訴之撤回。基于債務人及第三人共謀之訴訟所為之判決,雖不得撤銷,然得撤銷之行為不因執行名義之獲得,而免撤銷。(4)登記行為。
2、債權人對債務人須存在有效的債權而且繼續存在。
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并不享有債權,或者雖有債權,但該債權無效或者已經消滅,自然不能行使撤銷權;
其次,該債權一般須為以財產的給付為目的的債權,雖不限于金錢債權,但須是以財產權為標的的債權;再次,該債權須為債務人為法律行為之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在債務人所為法律行為之后才成立的債權,很難說受到了其前債務人行為的損害;
最后,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不必已屆清償期。因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積極損害債權的行為,若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等到債券期限屆滿時,將無法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