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

導讀:
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采取的手段稱為保全。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那么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采取的手段稱為保全。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關于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保全措施有哪些方式
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采取的手段稱為保全。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代位權
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撤銷權
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該條件有三層含義,
其一,期限屆至.給付期限屆至,債務人始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債權人也始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否則,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得提出給付請求.
其二,數額必須確定.至于何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數額方能確定,不應以債的產生原因而定,不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基于何種類型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只要其數額已經確定(比如通過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條件,均不妨礙適用督促程序.
其三,申請書載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這是對申請書形式要件的要求,即應記載請求種類屬金錢或有價證券,其數量,產生的原因事實,可以證明的文書資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實,證據是否確鑿可信,是否具有采證力以及會否引起爭議,并不影響督促程序的適用及支付令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