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導讀:
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那么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關于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一)撤銷權
1、撤銷權的含義
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的權利。
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有三種:
(1)債務人放棄其對他人的到期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合法的債權,且該債權在債務人實施危害行為之前成立。
(2)債務人實施了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上述三種行為)。
(3)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場合,還要求取得財產的受讓人具有惡意,即要求他知道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3、撤銷權舉例
A公司欠B廠50萬元貨款,A公司除了一套時價40萬元的房產外,別無它物。B廠的原材料供應商C廠知道此事。A公司將房產以20萬賣給了C廠,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此時,B廠可將A公司為被告,C廠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A公司和C廠之間的買賣合同。
(二)代位權(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
如果有一家公司欠了你的公司一筆加工款8萬元到期了,但這家公司確實沒錢還。經過調查,得知有另外一家公司欠這家公司10萬元,但這家公司卻不去積極追債,而是消極等待。那么,我們能不能直接去找另外的那家公司要錢呢?這就是代位權要解決的問題。
1、代位權的含義: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屬于債務人但其怠于行使的債權的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必須符合如下四個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怠于行使權利,是指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要件的意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其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