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全額支付貨款。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混為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全額支付貨款。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混為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于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很明顯,后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廢銅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貨款之前,該批貨的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全額支付貨款。此時廢銅已成為滯銷產品,且大幅度降價。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沒有請求乙公司退還貨物。乙公司答辯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廢銅購銷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未付款的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仍屬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應取回這部分貨物,要求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沒有法律根據,且違反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故明確表示拒絕甲公司的上述請求。
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混為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但是,如果出于無懈可擊的考慮,不妨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不為買方的抗辯權等任何權利。”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
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保留】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