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導讀:
在另兩種情形下,第三人何時對債務承擔享有抗辯權,主要以是否通知債權人為標準。此時第三人如因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并以此種理由對抗債權人,對債權人并無不公,理應得到支持。而當第三人債務加入情況已通知債權人后,債權人基于信賴可能會怠于對債務人權利行使,此時第三人再以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為由進行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故第三人作為新加入的債務人,其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根據債務轉移來類推適用。那么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另兩種情形下,第三人何時對債務承擔享有抗辯權,主要以是否通知債權人為標準。此時第三人如因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并以此種理由對抗債權人,對債權人并無不公,理應得到支持。而當第三人債務加入情況已通知債權人后,債權人基于信賴可能會怠于對債務人權利行使,此時第三人再以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為由進行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故第三人作為新加入的債務人,其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根據債務轉移來類推適用。關于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1、第三人債務承擔抗辯權何時成立。
2、第三人能否以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主張抗辯。
1、第三人債務承擔抗辯權何時成立。
在三方協議及第三人與債權人協議情形下,債權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即對第三人債務承擔產生了信賴,那么此時第三人也負有了債務承擔的義務。在另兩種情形下,第三人何時對債務承擔享有抗辯權,主要以是否通知債權人為標準。債務加入雖不需經得債權人的同意,但在未向債權人通知前,債權人不知道債務加入的存在,也就不存在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此時第三人如因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并以此種理由對抗債權人,對債權人并無不公,理應得到支持。而當第三人債務加入情況已通知債權人后,債權人基于信賴可能會怠于對債務人權利行使,此時第三人再以債務加入的原因消失為由進行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
2、第三人能否以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主張抗辯。
因在我國并無債務加入的明文規定,故可通過對國外立法的借鑒及相關制度的類推來討論適用。首先德國債法上,抗辯權的內容分為兩個方面:援用債務自身的瑕疵而生的抗辯權和承擔人作為新的債務人的身份產生的抗辯權。另外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作為債務承擔的兩種形式,其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債的同一性不會改變。故第三人作為新加入的債務人,其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可根據債務轉移來類推適用。即第三人加入的新債務應以原債務為前提,原債務的效力及抗辯事由理應及于新加入的第三人,也即第三人可以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主張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