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會議在職權范圍以外,不能通過決議;債權人會議超出債權人自治的范圍,表決通過的決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是指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對會議議題所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債權人會議討論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表決并作出決議。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原則上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為必要,即使個別債權人有異議,決議同樣產生約束力。例如,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經表決通過和解協議的,應當報請法院裁定認可。那么債權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在職權范圍以外,不能通過決議;債權人會議超出債權人自治的范圍,表決通過的決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是指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對會議議題所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債權人會議討論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表決并作出決議。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原則上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為必要,即使個別債權人有異議,決議同樣產生約束力。例如,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經表決通過和解協議的,應當報請法院裁定認可。關于債權人自治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形成決議,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內容,限于債權人自治的范圍。債權人會議在職權范圍以外,不能通過決議;債權人會議超出債權人自治的范圍,表決通過的決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例如,依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產生,若債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管理人,則其選任管理人的決議不產生效力。
第二,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形成,應當經過表決。債權人會議在職權范圍內通過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表決;未經表決或者表決程序不合法,均不得形成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是指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定的方式對會議議題所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原則上,債權人會議討論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表決并作出決議。但是,債權人會議調查債權時,則沒有必要作出決議。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原則上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為必要,即使個別債權人有異議,決議同樣產生約束力。但是,對于債權人會議調查債權時產生的異議,哪怕異議僅僅來源于債務人或者個別債權人,也不能以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方式解決爭議,而應當以確認之訴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調查債權的,不應當通過表決作成決議。
企業破產法以一般決議和特殊決議為基礎,分別規定有債權人會議不同的表決機制。對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企業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睂τ谕ㄟ^重整計劃的決議,企業破產法第84條第2款規定:“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對于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企業破產法第9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178中國商法的發展研究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眰鶛嗳藭h的決議,是債權人團體為共同意思表示的結果,故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不論債權人是否出席會議,也不論債權人是否享有表決權、或者放棄表決、或者表決時保留意見,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反對決議,均受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
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形成決議時,應當作成書面文件,并由會議主席簽署。企業破產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會議決議依法應當報法院裁定認可(批準)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及時報請法院裁定認可(批準)。例如,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經表決通過和解協議的,應當報請法院裁定認可。債權人會議決議無須報法院裁定認可(批準)的,會議主席亦應當呈報法院備案。對于涉及管理人的行為的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會議主席還應當將該決議送達管理人,以備管理人執行。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報請法院裁定認可(批準)的外,債權人若對債權人會議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決議通過后向法院提出異議而申請法院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或者申請法院責令債權人會議重新作出決議。企業破產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13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痹摋l所規定的法定15日期間,應當解釋為程序上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逾此期間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不得再向法院提出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請求;債權人在法定15日期間經過后請求法院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法院應當徑行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請求。
企業破產法對于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損害部分債權人利益的決議,采取異議撤銷的立場,本無可非議。但是,債權人會議決議并非損害部分債權人利益,而是損害債權人的一般利益,或者決議違反法律,是否應當撤銷以救濟債權人的一般利益呢?在立法例上,依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對債權人會議決議表示不同意的債權人的申請,法院對債權人會議作出的違背債權人共同利益的決議,應當禁止執行。企業破產法對之沒有作任何規定。“理論上,破產立法就后者的救濟措施的規定應當更具有價值?!币虼耍诮忉屔希魝鶛嗳藭h的決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一切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債務人以及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的任何期間,都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禁止決議的執行,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禁止決議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