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可以行使代位權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那么什么時候可以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什么時候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時候可以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的時間要求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