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實施對象是什么

導讀: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基于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本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那么代位權的實施對象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基于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本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關于代位權的實施對象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實施對象是什么
代位權的實施對象:
(一)純粹的財產權利,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二)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三)訴訟上的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代位權的效力
(一)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本解釋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基于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本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二)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于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