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

導讀:
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現實中,除合同之債外,還有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無論債務的原因為何,只要是合法之債,到期之債,均可以與合同之債并列,成為代位權訴訟中兩個債務中的一個,或者任何兩種債務組合,都是《民法典》規定的本意。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如果債權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現實中,除合同之債外,還有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無論債務的原因為何,只要是合法之債,到期之債,均可以與合同之債并列,成為代位權訴訟中兩個債務中的一個,或者任何兩種債務組合,都是《民法典》規定的本意。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如果債權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與其他權利交叉時如何處理
現實中,除合同之債外,還有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無論債務的原因為何,只要是合法之債,到期之債,均可以與合同之債并列,成為代位權訴訟中兩個債務中的一個,或者任何兩種債務組合,都是《民法典》規定的本意。
行使代位權要符合什么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如果債權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