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不能視為債權合法,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的債權,才是合法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所有債權都需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其合法性,無疑會增加代位權訴訟成本,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那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不能視為債權合法,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的債權,才是合法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所有債權都需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其合法性,無疑會增加代位權訴訟成本,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關于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訴訟中實際上存在著兩個債權,一個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另一個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只規定了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沒有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合法。在實質要件審查中,是否只審查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合法性,不需審查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合法性。
一種觀點認為,只審查債權對債務人債權的合法性,不必然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債權的合法性予以審查。理由是,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作為被告,不對債務人的債權提出抗辯,不提出異議,法院沒必要再主動去審查合法性。特別是在債務人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一是法院很難查清案件事實,二是法院在債務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確認,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訴訟權利,因此法院不能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合法性進行審查。
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都應當是合法的。如果只審查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合法性,而不審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合法性,則代位權缺乏必須的構成要件。只有基于這兩個債權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權之權利和責任。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應對這兩個債權一并予以審查。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債權人代位權具有對外效力和權能,這就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都不存在,則代位權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代位權是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債權,這就要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必須合法有效,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這個債權無效或不能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實體權利都不存在,則代位權沒有行使的依據。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要對兩個債權的合法性都進行實質審查。至于說在債務人未參加代位權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審查債務人與第三人債權合法性剝奪債務人訴權問題,我們認為,法律既然賦予債權人可代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權利,反之,亦應允許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因此,債務人雖未參加訴訟,但第三人可以就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債權人抗辯。未提出異議的,則該債權成立有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要對此予以審查確認。
關于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個條件在實踐中很難把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應如何理解債權合法?債權合法是不是僅僅指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的債權。
一種觀點認為,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屬于效力待定的債權,不能視為債權合法,只有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的債權,才是合法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屬于實體內容,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強制性審查要件,只要債權人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至于債權合不合法應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