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

導讀:
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一)企業法人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登記的演變第一階段:企業法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并同時列入登記事項。航空公司的經營場所在天空,連起飛降落及停放飛機的場所都不是自己的。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的條件中刪除了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反觀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條件要求,雖然不存在前置許可事項與登記許可事項的邏輯矛盾,卻又陷入住所登記和營業場所登記混同的矛盾之中。那么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一)企業法人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登記的演變第一階段:企業法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并同時列入登記事項。航空公司的經營場所在天空,連起飛降落及停放飛機的場所都不是自己的。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的條件中刪除了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反觀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條件要求,雖然不存在前置許可事項與登記許可事項的邏輯矛盾,卻又陷入住所登記和營業場所登記混同的矛盾之中。關于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住所與經營場所混同是如何的
(一)企業法人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登記的演變
第一階段:企業法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并同時列入登記事項。
1988年頒布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均強調企業法人的設立應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將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列入登記注冊事項,相應的要求企業提交經營場所和企業住所證明,可以說,在這一階段,企業法人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是合并登記的。
第二階段:企業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備固定的經營住所條件,并納入登記事項。
自1994年起,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發布實施為標志,包括其后發布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配套的登記條例,不再將經營場所作為企業法人成立的必備條件和登記的必備事項,也不再要求企業法人設立時提交固定的經營場所證明。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刪除了設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同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規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二)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登記的演變
與企業法人的登記管理規定不同,我國登記立法一直將固定的經營場所作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必備條件并納入登記事項,而經營住所則不作條件要求,也不納入登記事項。《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固定的經營場所是其設立的必備條件,而配套的工商部門規章則將企業住所列入登記的事項,將住所證明列入登記的必備文件,顯然,這是對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規定的混同。
(三)現行登記法規對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規定的立法缺陷
現行登記法規將經營住所納入企業法人成立的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將經營場所納入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這種立法區分和立法思路,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均存在重大缺陷:
其一、經營住所和經營場所不應成為區別市場主體法人資格的條件。
縱觀現行登記法規,市場主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主要取決于企業章程、機構運作、財務監管、對外負債四大方面,其中財務監管最為根本。企業法人如果沒有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數額和財產獨立使用的要求,將不能具有法人資格,
事實上,任何一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具備的經營住所,哪怕是收銀臺,也是企業住所的一種形態。某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辦事點設在經營場所內,并不改變其經營住所的特性。
相比之下,經營場所的形態則因行業特點和經營特點而定,是否需要經營場所,也視情況而定,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航空公司的經營場所在天空,連起飛降落及停放飛機的場所都不是自己的。工程建設企業的經營場所在工地;直銷企業往往只有倉庫而沒有經營場所。類似物業管理服務等行業的經營場所也很難界定。如果按照現行的登記法規,上述經營單位只具備經營住所條件,因此只能設立企業法人,顯然與現實是相違背的。
其二、現行登記法規中,有關企業法人住所條件和注冊事項的規定,與企業法人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的規定相矛盾。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的條件中刪除了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相應的,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配套條例只將企業住所納入登記注冊的事項。
應該說,企業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開展經營業務。經營場所是伴隨經營活動的正式開展而來的,因此只將經營住所作為企業法人的成立條件和登記事項,而不再將經營場所納入登記事項,顯示了登記立法的進步。但上述法規均又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的設立和經營范圍有前置審批規定的,應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前置許可證明。
反觀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條件要求,雖然不存在前置許可事項與登記許可事項的邏輯矛盾,卻又陷入住所登記和營業場所登記混同的矛盾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