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訴訟時效

導讀:
擔保債權訴訟時效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規定,一般是3年。這與主債權過訴訟時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該種情況下,不發生債務人重新確認債務之情形。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其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與一般保證不同,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超過之情形,可出現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由此可知,主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權訴訟時效也應發生中斷。《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主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引起保證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是否會引起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未作規定。那么擔保債權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債權訴訟時效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規定,一般是3年。這與主債權過訴訟時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該種情況下,不發生債務人重新確認債務之情形。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其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與一般保證不同,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超過之情形,可出現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由此可知,主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主債權訴訟時效也應發生中斷。《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主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引起保證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是否會引起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未作規定。關于擔保債權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債權訴訟時效
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規定,一般是3年。
過訴訟時效主債權的擔保如何處理
如果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依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未發生中斷,保證債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前述情形無需再討論。此處要討論的保證債權,應是未過訴訟時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依該規定,一般保證的主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既使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并使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訴(申請)的,由于無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因而也不適用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之規定。
在有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后,主債權依法開始計算申請執行期限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同時,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也開始計算。如果裁決需要執行但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通說認為債權人不能就已訴事實再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其實質為法律不再保護債權人之債權。這與主債權過訴訟時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該種情況下,不發生債務人重新確認債務之情形。因此,只有對主債權(務)的裁決生效后,才有可能出現主債權訴訟時效已超過需要探討附屬其的一般保證之處理問題。
對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其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債權人要求(主張)的方式無特別規定。與一般保證不同,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超過之情形,可出現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的兩年。
不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未超過訴訟時效,則表明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或保證人已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表述上分析,該規定中的“權利”,應為主債權。




